私募债若干核心问题实务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核心问题实务解读

陈海挑 律 师

一、发债主体要求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小微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租赁和商务服务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2亿元以下(从业人数的确定主要参考企业近三年社保办理情况,合并主体较多的发行人,可以母公司口径判定人数和营业收入);不限公司性质(内资、外资、合资均可)、不要求股改(有限、股份均可,其他形式的申报前变更为有限或股份即可);每期投资者暨合计持有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私募性质、非公开定向发行后持有人数不超过200人,故不能够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或者证券公司柜台进行转让,转让时间: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但兑付前5个工作日,停止转让服务;上交所——每次现券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面值5万元,但当持有余额小于5万元面值时应一次性转让;深交所——以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仅接受投资者“成交申报”指令,不接受“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指令,最终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发生重大违法或财务恶化等情形时,也可暂停或终止转让;深交所在债券持有账户数达到或超过180人时,进行预警通知和前端监控);成立满2年(2个完整的年度会计的财务报告,会所必须总所盖章,律所可以分所盖章));未上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可以,新三板及第四板挂牌企业也可);

(二)非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公司禁入;物业服务和商业物业租赁均禁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房地产业务(深交所)或存在并表子公司(上交所)禁入、母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的,经沟通后可酌情考虑(上交所));但上市房地产公司的独立子公司可以有条件备案;

(三)非金融类企业(深交所——不仅包括由金融管理机构发放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凡从事投资性或融资性业务的均视为金融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以及以工程转包为主营的建设投资类公司等,均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四)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交易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五)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上交所);对于发行人最近一年存在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大额资金拆出行为,也不受理其备案(深交所);

(六)城投公司:上交所——城投公司的子公司、孙公司原则上均禁入;银监会平台名单内的企业,若属于退出类,且银监局和地方政府均出具证明,并且名称中不含有“城市投资”、“城市开发”等字样的,可以发私募债;深交所——暂不受理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的城投公司、平台公司及其旗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包括保障房建设项目的私募债券备案申请;如城投公司的子公司的绝大部分的营业收入来自于自主经营(非财政补贴),可适当考虑;孙公司也可适当考虑

二、发债管理模式

备案制:私募债(上交所或深交所,政策和标准略有差异)、集合债;另,审批制:企业债(城投债)、小微企业扶持债;注册制:私募票据、集合票据、短融、中票。

三、发债规模要求

(一)未来三年的利润能够覆盖发债本息(2000万至3亿不等);

(二)发行人主体负债率可以突破企业债或者票据要求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之限制,但不宜超过75%;

(三)利息保障倍数约为2.5(企业的利润除以要负担的利息——如企业发债5000万,票面利率10%,年利润即要达到5000万*10%*2.5=1250万元(税息前))。

四、发债成本要求

(一)票面成本即利息8%-10%,偶有突破10%的例外(垃圾债,太低了卖不出去);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如2014年4月发行1年期私募债的票面应≤5.77*3);

(二)综合成本即总计11%-15%,含券商、担保、会所(30万左右)、律所(5-20万不等)、评估(非必备)、评级(非必备)等;

(三)一般发债规模越大综合成本越低;国有企业成本要比民营企业发债成本略低。

五、增信方式问题

(一)内部增信措施:发行人土地、厂房、房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自身股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深交所接受、上交所均暂不接受);抵质押率可以为部分(即小于100%);土地抵押权能否抵押给承销商要经当地土地登记部门确认,否则,建议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债券委托管理人,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抵押权;

(二)内部增信措施: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外部增信措施:第三方担保(企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资产抵质押等);

(四)外部增信措施:投保商业保险(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 简称CDS)通俗讲即贷款或信用违约保险);

(五)还可采用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滚动报备等创新方式;但应避免地方融资平台或大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机构或个人为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或采取非标准化增信措施如仅针对特定债券持有人的信用担保或商业保险等(深交所);

(六)增信内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七)提供保证担保的,在募集说明书“保证人基本情况”部分应披露保证人的财务情况:在6月30日以前提交备案材料的,应披露保证人上一年度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保证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累计对外抵押资产金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等财务情况;在6月30日后提交备案材料的,应披露保证人上一年度以及本年度截至6月30日的上述财务情况;

(八)关联公司担保:为减少违约风险事件,私募债仅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未提供其他增信措施的,其中至少一名保证人应承担主动补款责任,其应当在担保函中明确:在被担保债券付息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如果发行人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期利息,保证人应当在收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差额部分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被担保债券本金到期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如果发行人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债券本息余额,保证人应当在收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差额部分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同时,受托管理人还应在《受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如果在本期债券付息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发行人仍未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或者在本期债券本金到期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债券本息余额,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一工作日,按照该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函》相关内容,向该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将差额部分资金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九)从目前已发行的情况来看,增信措施主要有第三方保证(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抵押(土地、房产抵押),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债转股条款设计等。既有单独使用的,也有结合使用自有资产抵押增信与第三方担保增信的,也有结合使用含权条款与第三方保证担保的。从债券投资市场反响来看,以优质资产抵(质)押、资信评级良好的第三方担保作为增信措施是目前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自营、资管产品以及基金专户最为认可的增信方式。

(十)商业保险增信: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如中国人保及部分地方性商业保险机构——上海安信保险);部分中小企业也可通过购买赊销信用保险预付信用保险等商业保险提高企业还款付息的保障能力,对所发行的债券进行增信。

六、发行期限要求

(一)上交所:1-3年;

(二)深交所:1年以上;

(三)一般采用“2+1”(第3年附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

(四)可通过回购(发行人正回购、投资者回购选择权)或赎回(发行人逆回购、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缩减为1年期以下。

七、审计报表要求

(一)3月1日前申报的,上一年度前最近的连续2年年报和上一年度第3季报或年报(可不审计);

(二)3月1日至5月1日间申报的,提交经审计的连续最近2年年报;

(三)5月1日后申报的,提前2年及近一期季报(可不审计)。

八、发行时间要求

(一)上交所: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发行人可一次发行或分两期发行,首批发行比例必须在50%以上;

(二)深交所:私募债券分期发行的,应在各期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当期债券发行金额、期限、增信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内容;分期发行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期,且每期发行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约定各期债券采取同一增信措施且该增信措施非信用保证方式的,还应明确各期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如可约定各期债券持有人按照其实际所持债券面值按比例平等享有。

九、若干创新做法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的,可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

(二)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深交所2013年发行了一期可交换私募债(福星药业规模2.56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一年),即允许债券持有人在约定的换股期内选择将所持债券与用于质押增信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交换。在具体产品条款设计上,完全延续私募债的市场化特点,换股价格只要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0%即可;此外,可交换私募债质押股票数量只要不低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即可;具体换股价格及调整机制、股票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追加担保机制等完全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

(三)发行人可通过回购、赎回条款调整发债期限;

(四)发行人可设置“X+Y”发行期限模式,X期实行固定票面利率,Y期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五)诚信档案:发行人、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不能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专业,可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6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1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3年;

(六)发行人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建立偿债保障金机制等,用于派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发行人应将全部应付利息存入专户;本金到期日前30个自然日,累计提取的保障金余额不得低于债券余额的20%);

(七)计息方式上可以采用贴现、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息等非标准化的产品设计(深交所);

(八)转股、回购、赎回等不在交易所进行,通过其他场外方式自行处理;

(九)受托管理人制度: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可以为本期债券的承销商或商业银行等中介机构(理论上律所、会所也行);但本期债券的担保机构不得担任;管理人职责有:召集并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保证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期付本息等情形下)、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资信状况、发行前取得担保标的证明及保管担保标的、处理存续期间发行人与持有人间谈判或诉讼、监督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义务、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要求追加担保或申请财产保全、发行人不能清偿时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破产等法律程序;监督偿债保障金账户设立及资金使用——未足额提取保障金前应限制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即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存在债权债务等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以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同时明确受托管理人违反关于利益冲突约定的违约责任;

(十)私募债的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报送时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实行电子化报送,3日后补寄材料原件即可(上交所和深交所)。

十、合格认购主体

(一)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二)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条件:1.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3.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4.通过私募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上交所,证券公司主持下的题库测试,80分以上及格,未通过测试的,经培训后可继续测试);

(三)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深交所:但转让时仅允许通过承销商交易单元(——即会员取得席位后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进行);

(四)承销商也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五)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的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2.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私募债券的;3.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4.其他不宜接受的情形的。

十一、当前试点名单

截至2014年4月21日,中国大陆地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河北甘肃西藏外,共28个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区域。

十二、争议解决机制

(一)上交所备案企业:如仲裁,仲裁地必须为上海;如诉讼,管辖地一般为企业所在;

(二)深交所备案企业:仲裁地必须为深圳,且表述为“凡因本期私募债券的募集、认购、转让、兑付等事项引起的或与本期私募债券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信息披露制度

发行前律师法律意见书的披露内容(重点):

(一) 关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行业认定,行业分类标准应标明相应的行业代码);

(二) 纳税情况;

(三) 增信措施(第三方担保的,担保函和担保协议最好一并提交);

(四) 组织架构:实际控制人、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均应披露(征信报告)。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 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三)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四)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五)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七)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八)债券存续期内,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十)发行人半年报和全年报非强制性披露。

十四、重要指导文件

(一)两个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二)两个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三)二个办法问答: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问答;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解读;

(四)两个培训纪要:《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备案有关注意要点》(20130620)(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受理人:何妍婷,电话:021-68805011);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相关问题解答》(20131230)。

发布人:苏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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