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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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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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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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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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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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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2、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十号令《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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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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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的条件: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3、具有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4、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6、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纸件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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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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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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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通知申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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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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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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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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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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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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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科技大楼1013房间 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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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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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1-406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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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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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天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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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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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材料起30日内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上报材料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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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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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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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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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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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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