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市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省律协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填写。附件一需要提交纸质件一式两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指正本复印件。附件二填写本所相关信息报电子档至市律协邮箱(njslsxh@163.com)
所有材料务必于12月25日前提交,过期不候!联系人:徐玲联系电话83602258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2年12月12日




律协秘发〔2012〕52号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省直属分会秘书处: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为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于12月28日前,将相关表格上报至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律发通〔2012〕69号

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2012年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司法部商工商总局,同意由我会在《办法》生效前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和范围

根据商标局的规定,办理备案是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能被商标局受理并在其业务管理平台上运作的必要条件,并非针对律师事务所设置的业务许可。因此,依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拟从事第五条第一款列举的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的,都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二、集中备案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备案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在今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组织本地律师事务所统一进行,具体负责集中备案的通知部署、收集审查备案材料、汇总并向我会上报所有备案信息及材料,由我会汇总后统一报商标局备案。

三、集中备案的方法和步骤

(一)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接此通知后,应当抓紧制定方案,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集中备案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做好相关宣传和指导工作。

(二)由律师事务所在集中备案期间,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下发的文书样式(附件1),将备案材料提交省(区、市)律师协会。

(三)省(区、市)律师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汇总登录;对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四)省(区、市)律师协会应当在集中备案期截止后,将本地区参加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按要求汇总、填制《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附件2),最迟于2013年1月10日前将加盖律师协会公章的信息汇总表(纸制版和电子版)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一并报送我会。

(五)各省(区、市)报送的备案材料,经我会整理后,将按照商标局的要求,代为集中向其办理备案。商标局拟办结备案手续后,尽快将此次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予以公告。凡经公告的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1月1日起即可开展《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

未参加此次集中备案或集中备案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办法》生效实施后,拟从事《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的,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自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备案。

四、有关要求

此次集中备案是确保《办法》如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下发通知,做好相关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本地区律师事务所按要求做好集中备案工作。要认真履行备案材料的收集、审查、汇总等工作职责,确保律师事务所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以指定的格式和载体将备案材料及信息报送我会。要做好《办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集中备案的同时,做好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在开展集中备案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本通知及附件的电子版请登录中国律师网下载。

联系人: 李柔 汪 晖 朱 英

电 话: 010-84020232 84020233

传 真: 010-84020232

电子邮箱:aclaywb@163.com



附件:

1.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

2.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拟稿:朱 英 审核:里 红

送: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工商总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总政司法局

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室,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律师网

(共印80份,存档2份)

全国律协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印发


附件1: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所备案信息提供如下,请予办理备案。

1.名称: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填写要求:中文名称应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列名称一致)

2.执业许可证号:

(填写要求:应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列证号一致)

3.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包括国家出资设立、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设立)

4.地址和邮编: 中文地址、英文地址 ,邮政编码

5.负责人姓名:

6.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

(2)电话: (区号+电话号码)

(3)传真: (区号+传真号码)

(4)电子邮箱:

附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所印章)

律师事务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汇总表

省(区、市)律师协会

序号
名称(中文)
名称(英文)
地址(中文)
地址(英文)
通信邮箱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联系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意事项:表中名称(中文)、地址(中文)、邮编、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为必填,其他为选填。










































主题词:律师协会 转发 商标 备案 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2年12月5日印发


(存档2份,共印35份)
发布人:苏延律师-行政管理部-葛  发布时间: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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