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解读系列一: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之概述

互联网金融煊赫一时。不管如何存在争议,但它正在并将继续影响着人类的生活;有如互联网时代和移动互联网时代给人类社会带来的颠覆式影响,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再延续和新高度,其面临的问题和最终的走向始终牵动人心。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探讨和解读,尤其是法律问题,意求给出一个相对全面的梳理和相应的解答。

所谓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或Internet-based financing),是指依托于移动支付1〕、社交网络2〕搜索引擎3〕云计算4〕、大数据5〕等互联网工具,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6〕为载体,实现信息中介、资金融汇、安全支付等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自1969年ARPA建立了ARPANET网开始,互联网发展迄今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变革有目共睹,而围绕互联网而引发的一系列创新,也持续高烧不退;变革之巨、变化之快,以致于在2013年5月10日,淘宝网十周年及卸任阿里巴巴集团CEO之际,马云都感叹:“这是一个变化的年代,当很多人还没有搞懂PC互联网的时候,移动互联网来了,当很多人还没弄懂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来了。”而在大数据、云计算之后,人类历史又迎来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浪潮。诸多机构、企业、资本、精英云集其中,宣传、营销、论坛、沙龙、研讨层出不穷,一场盛宴的大幕已然拉开。但我们真的了解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了吗?显然未必。

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极易存在误区。互联网金融,并非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数据处理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并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和趋势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这里有个侧重,那就是“互联网精神”。而互联网精神的精髓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参与其中的金融服务者们,唯有深谙互联网精神之精髓,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理论上来讲,任何涉及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Internet applications)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如网上银行(Online banking)、移动银行(Mobile banking)、在线理财(Online wealth management)、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payments)〔7等;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又或称纯粹的、实质的互联网金融,则对互联网思维或互联网本质的运用则有更高的要求,如传统银行推行的网上银行业务、传统金融媒介仅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理财产品的销售等活动,则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我们所要探讨的,也正是这种具有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本质及互联网价值的纯粹的、狭义的、真正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需有别于传统金融模式。虽然两者的本质及核心均为金融,但区别之处甚多:一是后者主要是指具备存款、贷款和结算三大传统业务的金融活动,而前者则多指诸多具有创新精神及互联网特征的金融活动。二是两者所采用的媒介不同,前者依赖于多重互联网工具,促使“金融脱媒” 〔8――其核心意义和价值是实现去中介化;而后者偏重于利用专业化带来的信息优势获取金融中介价值。三是前者以线上活动为主,兼有线上与线下的互动;而后者以线下活动为主。〔9四是后者一般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10〕两种模式,而前者则居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模式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工具为客户搭建投资和融资平台,提供金融信息、供需对象或解决方案等,压缩沟通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因而属于第三种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也不同于网络金融。一般认为前者是利用互联网,尤其是多重互联网工具完成的金融或金融服务活动;而后者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国际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其外延更大,因为网络不仅包括互联网(Internet,因特网),还包括内联网(Intranet)、本地网、专用网等。例如在线理财可以看作是一种互联网金融,同时也是网络金融;通过ATM异地存取、异地支付等就只能看作是网络金融,因为它是利用的银行系统或银联系统的专用网络来实现的,对互联网工具,如大数据、云计算等则未曾依助互联网金融与网络金融的不同之处还在于: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下发展起来,而混业的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方向。互联网的广泛渗透,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各个业态之间的融合依托于互联网,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更大的网络,这就是我们所理解的“网络金融”,它甚至可以说代表着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互联网金融也不能误同于金融互联网。互联网企业,只有本着互联网精神介入金融领域,才能算得上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借助互联网手段,节减柜台压力,改善便民服务并不属于互联网金融,而只能称得上是金融互联网。我们认为,用金融的思维做互联网,用互联网的思维做金融,不仅仅是谁服务谁的问题,两者之间具有根本的区别。金融的本质是利用其专业上的优势,可以迅速调配生产力,将资金集中在优势资源上,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互联网的本质则要求平等开放、机会均享,并通过这一精神消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交易成本等,逐步实现去中介化,也就是上文所述的“金融脱媒”,最终最大便利地实现资金融通、最大程度地提升客户的体验价值、最大幅度地降低客户融资成本、最大标准地减少交易失误及违约概率。因此,切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

言虽如此,但从短期来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核心点是金融属性,互联网还只是初级工具而已,大体遵守的还是传统的金融模式及金融规则。一方面是诸多银行将原来线下的金融产品放到线上去贩卖,诸多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之名去构建自己的资金池以实现借贷,让自己成为一个没有牌照的银行;一方面是由于未能有效借力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工具的运用,并形成有效的、新型的风险控制措施,依然依赖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技术或手段,无法脱媒,有的甚至需要附上自身的信用而沦为担保公司。因此,对于我们所认同用互联网精神、并借助诸般互联网金融工具,以近乎颠覆式的方式来做传统金融行业的这一宏大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需要追逐和跨越;但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也值得坚持,否则,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之路只会步入金融互联网的歧途,或沦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标榜创新的名片与附庸。互联网金融之路在中国仍然任重而道远!

发布人:苏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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