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上市指南

第一部分 公开发行上市简介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一、公开发行上市的利弊
公开上市吸引了无数企业家的目光,成为他们梦寐以求的奋斗目标。无论对脚踏实地的实业家,还是对充满幻想的企业家来说,公开上市都代表着梦想、渴望和激励,同时也表明企业在商界受尊重和具有重要性。公开上市意味着公司能够使用大量的其他公众的资金,这就为扩大公司业务打开了方便之门。公开上市使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为所有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这现实吗?答案是肯定的。
随着社会的变革,发达国家服务行业、信息产业逐渐取代了工业和制造业,成为社会的主导产业。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商界在不断地诞生着企业之星。这些优秀企业的所有者正变得越来越富有,他们财富的积累速度也越来越快。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社会也越来越复杂,企业家变得更加关注由于不断滋生的差异性而带来的问题。企业家面对的挑战是巨大的,但机会也是无穷的。对于那些志向远大的勤勉的企业家来说,机会之门再一次打开。然而,把这些潜在的机会变成现实需要大量的资本,怎么办?公开上市为筹集资本提供了一条便捷的渠道。
简单地说,公开上市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出售股票的形式将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卖给公众,从而使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拥有的公司变成公众所拥有的公司。成功的企业家应当了解如何建立一个广泛的卓有成效的团队,以便完成企业公开上市的目标。以下部分将详细讨论我国对公开发行上市的一些规定,以及企业管理层、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应如何相互合作。这些人员都是公司上市过程中必不可少的。
公开上市的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项工作是艰辛的。但我们衷心希望能够帮助那些潜在的“公开发行者”们睁大眼睛,获得更多的资本的青睐。

(一)公开发行上市对公司的好处
既然公开上市充满了艰辛和风险,那为什么企业家还铁了心地要走这条路呢?研究表明,大部分企业的最高决策人认为公司之所以选择公开上市主要基于以下两个重要的原因。
1、为公司的持续发展获得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
资本是在交易中形成的。资本对于公司来说意义重大,它的用途主要在于:
(1)支持公司的创业活动;
(2)购买必要的生产设备;
(3)增加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库存;
(4)支持公司的自然成长;
(5)扩大公司的经营;
(6)支付公司日常管理所需的费用;
(7)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8)偿还债务;
(9)增加市场份额。
以上这些用途隐含着资本最根本的一个功能,那就是支持公司的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当然,公司如果通过公开发行获得了额外的资本,还可以进行一系列的并购活动,支持其超速增长,把它从一个地区性的公司发展为一个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大公司。
2、提升股票的价值
通过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可以把一部分股权以股票的形式卖给社会公众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之所以购买股票,是因为他们希望以增量的投资促成公司的高成长,而这种高成长反过来又能提升股票的价值,这样投资者就可以从公司的高成长中分享利益。资本市场通过它自身的杠杆功能实现了原始股权的成倍增长。公司最初的投资者,无论是企业家自己,还是他的家人、朋友、风险投资家,都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获得巨大的增值利益。世界上再没有比这更赚钱的合法性投资了。
3、其它方面的利益
(1)增加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并降低融资成本
对大多数公司来说,获得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和股票价值的提升已经提供了足够的动力去克服公开上市过程中的困难。但是,公司还可以从公开上市获得其它的利益。一家上市公司有着很广泛的股权基础,这就大大增加了它后续融资的可能性。此外,公司的净资产也通过公开上市而大大增加,资产负债率也将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大大减弱,这使得它能够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如果公司的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良好,那么公司在第二次融资中只需出让更少的股权便可以取得与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样多的资金。
(2)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
公开上市的另一个好处就是改善公司形象。媒体给予一家上市公司的关注远远高于私人企业,这可以大大加强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上市公司新业务的开展和其它一些新动向都能获得媒体的充分关注。一家上市公司受到公众的关注越多,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当然,好处并不仅仅来自于媒体。现在,企业的客户、供应商或者其它业务伙伴购买公司的股票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一旦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他们的利益就与公司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了,他们有可能在业务往来中提供一些优惠,包括放宽合同的条件、增加供货的可能性等。
(3)增加公司借款的灵活性,大大拓宽融资渠道
上市公司要定期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如果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就能增强社会公众对它的信心。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这就大大增加了公司借款的灵活性,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整其财务结构,以适应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同时,财务的公开增强了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大大拓宽了融资渠道。
(4)可以获得更强的政治影响力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获得更强的政治影响力,它在社会上的声誉也比一般的公司要高。一旦政府的立法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社会公众股东就可能出面干涉,有时这种干涉的作用是巨大的。

(二)公开上市对公司创始人的好处
1、财富增值
除了获得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外,公司的创始人从公开上市中获得的利益是最大的。当然,这些利益不是由大股东一人独享,公司的任何一个初始投资者和管理层的人员都可以分享这些利益。他们一直持有的至今不可流通的股权现在变成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地买卖。与公司的净资产值相比,初始投资的回报率是相当惊人的,不过从中也能揭示出公开上市带来财富巨额增长的秘密。一般来说,股票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也就是市盈率在10-20倍的水平上,而对于一些发行规模较小的公司,其市盈率可以高达30—40倍(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甚至达100倍之多),也就是说企业的发行价格有可能是原始股权价值的30倍甚至100倍,这样创始人就获得了巨额的收益。
2、给企业的创始人提供了调整其投资组合的机会
公开上市也给企业的创始人提供了调整其投资组合的机会。一般来说,一家私人企业的创始人会把绝大多数资金都投入自己的企业,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而通过公开上市,创始人的投资变成了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其财富获得了很好的流动性。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资金,公司的管理者会主动地借款给公司,甚至推迟工资的发放,将工资暂时借给公司。而当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了资金后,这些资金就可以归还给公司的管理者,而那些用管理者个人财产作抵押的银行借款也同时被归还,这样,公司的管理者又可以自由地支配其个人财产了。

(三)公开上市对公司员工的好处
企业的创始人并不是公开上市的唯一受益者,公开上市也给企业的管理者和一般员工带来了利益。一般来说,大公司的薪水要远远高于中小企业。在上市公司中,股票期权对很多员工来说极具诱惑力,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管理层,它都具有正面的积极效应。工资直接从企业的利润中支付,而只有当公司价值有大幅度提升时,才会将股票期权授予员工们,它的价值也随着公司价值的提升而上升。同时,股票期权也给管理者规避国内税收提供了很好的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更高的收入往往导致更高的税收,但是对股票期权则按长期资本收益来征税,这就合法地规避了一部分所得税,降低了员工的税收负担。
在一家小规模的公司里,管理水平的提升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利润率,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这不仅使管理者感到极度的自我满足,而且股票价值的上升也给管理者带来了实际的效益。
对于员工来说,股票期权计划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一旦员工持有了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就从内心关心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成长献计献策。如果公司员工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已经拥有公司的股票,那么他们的财富也将获得成倍的增长。公司股票价格的上升,不仅增强了公司员工的自豪感,有助于培养员工对公司长期的忠诚,而且也给他们带来财富和幸福生活。

(四)公开上市的不足之处
公开上市在企业家面前描绘了一幅美好的前景,企业家能够从上市中获得巨大的利益,这让人兴奋不已,甚至有可能让人失去自制力,冲动、盲目地推进企业的公开上市进程。有些企业家把上市看的非常简单,认为只要企业能上市,坐等资金的流入就可以了,但事情远非这么简单。全面了解公开上市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对于企业家及其团队推进公司上市是非常有益的。
如果没有及时注意到公开上市的负面效应,其结果可能使得负面效应超过正面效应,使企业公开上市得不偿失。对于企业家来说,如果认为成功只需积极的态度便已足够,那将是相当愚蠢的。反过来说,任何人都不许事先为前进的每一步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做好准备。企业家的信心、决心、耐心和恒心是企业达到上市目标的关键,因为企业家在最终达到目标之前,有许许多多的规则和制约需要遵守。
公开上市带来的负面效应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披露或者更广泛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
(2)控制或失去控制;
(3)费用支出。
大多数公司将自己的经营、财务情况视为商业机密,如果它们必须详细地披露经营情况,则认为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但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实也要求上市公司所有的经营情况都必须是公开的。另外,管理层也将不可避免地失去对企业的一部分控制权。此外,支付各种上市费用也是一笔昂贵的开支,从一开始,你的企业就得不停地花钱,这些花费大部分仅仅是一种支出,根本不可能有所收益。即使如此,你的企业也不一定真能如愿以偿地公开上市。
1、信息披露
从实际操作来看,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其经营战略、主营业务以及各种销售渠道及销售情况等。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必须披露有关市场经营情况的数据,包括销售人员的数量、销售的区域、各种产品的销售量等。虽然这些看起来好象会极大地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但实际上,你的竞争对手、员工、行业协会、供应商和客户很少会有兴趣花时间来仔细研究这些数据。
在许多企业家的心目中,销售和市场数据这类经营信息是相当神圣的。但是,实际上这些财务和统计数据的披露对公司的经营很少会造成致命的后果。通常,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原材料的成本以及员工的工资是由市场决定的,并不受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
从根本上来说,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切实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私人企业资本的风险是由所有者个人承担的,而上市公司的资本来源于社会公众,其风险也相应地分散在社会公众各个股东身上。一旦上市公司发生经营失败的风险,其涉及面相当广泛,这也是监管当局要求披露年报和季度报告的原因,因为现在除了信息披露以外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一家上市公司必须依法披露重要的财务状况,如销售情况、利润率、竞争地位以及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等。
2、责任和义务
上市公司需要比一般的私人企业履行更多的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上市公司有义务向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披露其经营战略和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交易屡见不鲜,而且也不违法,关键是关联交易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出售价格不应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价格不应高于市场价格。
上市公司每季度必须进行例行的信息披露,而且要有持续性。管理层必须仔细地回顾并披露所有的关联交易,这些交易也要有连续性。
内部人士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点内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可能获得公司运营的内部消息的人员名单。对于公司管理层的变动、盈利的增减、公司资产的出售计划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重大因素,公司都必须予以披露。内部人士与公司普通股东不同,他们能获得公司的内部消息,因而这些内部人士被要求向监管部门详细说明自己的持股情况以及近期的交易情况。尤其是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必须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如果他们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这些消息,就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恰当地利用其地位和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并被处以罚款。
如果公司领导人没有向公众说明出售公司股票的原因,那么即使是在他个人看来非常普通的交易,也可能被分析人员误解。如公司的总裁由于要支付一笔巨额的手术费用,不得不卖出公司的股票以获取现金,对此情况,他必须加以详细说明,否则外界可能会认为公司总裁正在做一些秘密的交易,这有可能导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导致公众对公司的不信任,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所以,公司的领导人一定要十分注意在本公司股票上的交易行为,并及时、准确地加以说明和解释。
信息披露的义务也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在股票市场上,人们往往看到的只是公司的短期盈利,虽然上市公司作出的一些长期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但往往会影响公司的短期盈利,一旦披露,很可能会造成股票价格的短期下跌,所以上市公司往往不愿意披露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上市公司的领导层常常要受到各方面的压力,要求公司保持持续快速的高成长。由于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季度财务报告,一旦销售额或盈利状况达不到市场的预期水平,那些证券经纪人和股东就会非常不满,甚至抛售公司的股票,造成市场价格下挫。
在上市公司看来,履行向证券监管机构披露信息的义务并不困难,麻烦的是公司的领导层不得不经常接待一些股东、证券经纪人以及其他对公司感兴趣的人,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所以也急切地想知道公司正在为股东的利益如何努力。这往往要占用领导层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资者和证券经纪人总希望公司发布好消息,一旦他们听到了什么不好的消息,就有可能抛售公司的股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些人绝对不能忽视。
由责任和义务引出的一个不利的影响在于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很多决策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这其中有许多标准和既定的程序必须遵守。例如,法律严格规定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日到实际召开日之间的时间间隔,甚至连委托书的格式和篇幅都有相关规定。一个更严重的影响是,一旦你持有了上市公司的股票,你的私人财产就有可能被公之于众,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说更是如此。在私人企业里,你拥有的资产是隐蔽的,而一旦你的资产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拥有,人们就可以通过股票的价格精确地计算出你的总资产值。
3、控制或失去控制
除了要承担信息披露等责任和义务,公司上市往往还会导致创始人或管理层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力,这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公司上市后,股份被稀释,原有的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将会大大减少。因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公开上市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部分转移。即使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在上市后仍持有51%甚至更多的股份,这种控制权也会因其再发行新股和并购活动而转移。
如果公司股票的发行可能导致重大控制权的转移,那么上市时机的选择就成为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时机的选择往往决定着公司的命运。但是,现实的情况总是公司的管理层并不能很好地驾御时间,掌握不好发布重大经营决策的时机,而这些决策往往会影响到公司、金融机构和股东的利益。一旦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要想处理好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就变的非常困难,而管理层又往往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或行业因素而引致公司股票价格的下跌。另外,当公司要采取收购行动时,尤其当这些收购行动会影响到公司的股价时,其信息公告的时间就需要慎重考虑。
在时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莫过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时机选择。发行时公众的兴趣所在可能决定着公司能否成功上市。公众的兴趣是变幻无常的,因而适应公众偏好的时机选择至关重要。
4、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是指发行公司支付给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费用,主要包含承销/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目前在我国内地发行上市,发行费用一般约占融资额的6%-7%%左右,以融资2.5亿元人民币计算,发行费用在1,500万元左右。发行费用从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不计入发行公司损益。除发行费用外,企业还必须支付200万元左右的自有资金以保证相关的材料制作、财经公关等工作。

二、公开上市的主要途径与上市地选择
(一)公开上市的主要途径
1、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上市;
2、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3、境外直接上市;
4、境外间接上市(红筹股模式和境内权益模式)。

(二)境内外上市地选择
目前,境外资本市场,特别香港和新加坡资本市场,对我国内地企业进一步加大了开放力度。在内地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时间跨度长的情况下,众多内地企业特别是众多民营企业纷纷转向境外资本市场。不过,境外上市和国内上市各有利弊,但综合而言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还是比在境外市场上市有利。
1、上市时间
企业在内地A股市场发行上市,需要经过改制、辅导、申请文件制作及申报、审核、发行上市等几个阶段。按照目前的审核和发行速度计算,从改制到最终完成发行上市,对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而言,大概需要48个月的时间;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言,大概需要12个月的时间。而如果以红筹股的形式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所需时间仅为8个月左右。尽管在境外发行上市所需时间大大缩短但是,在境外经常出现发行失败的情况,如上海复地首次香港招股就出现认购不足的问题。
2、品牌价值
我国境内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大多数股票交投活跃,上市公司容易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因此,如果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在境内,则选择境内上市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投资者还有可能就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在境外成熟市场,由于信息披露和文化差异等原因,除少数蓝酬股和大盘股外,大多数境内企业较少被境外机构投资者所关注,对其股价和持续融资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3、融资成本
按照目前一般的费率水平,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平均费率为6%-7%,在境外上市的平均费率为10%-20%,而且前期费用高。因此,相比境内市场,企业在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成本要高得多。
4、融资规模
从最近的发行情况来看,企业在境内上市,发行市盈率一般在30倍以上,创业板公司的发行市盈率更是高达50倍以上;而在境外市场发行市盈率普遍较低,基本在10倍以下。因此,相比境内市场,境外市场首次融资规模一般较小。

三、公开发行上市流程
(一)改制和设立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或非公司制企业,在提出上市申请前,首先应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可直接进入上市辅导程序。
企业改制和设立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

(二)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决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对象;
3、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4、募集资金用途;
5、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6、决议的有效期;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三)保荐人辅导和尽职调查,并向中国证监会保荐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但无需辅导一年。保荐人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 15号)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其他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小板和创业板发行人分别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发行部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发行监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发行人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申报审核时间一般在3个月以上,根据对反馈意见答复的情况而定。

(五)公开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然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人)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主承销商(保荐人)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人)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人)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人)进行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股票发行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发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
发行人股票发行结束办理股份的托管和登记后不超过7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将安排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交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后,对中小板企业而言,保荐人在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对创业板企业而言,保荐人在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四、中介机构的选择
企业改制上市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因此,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组建上市工作团队是企业发行成功的重要保证。
企业如果决定要公开发行并上市,就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抽调财务部、企管部、法律部、办公室等部门的精兵强将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建议由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具体负责,并向董事长和总裁直接汇报。上市工作小组负责企业的公开发行上市工作,以及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
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组建完毕后,应着手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

(一)保荐人(股票承销机构)
保荐人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主承销商是指在承销团中起牵头作用的承销商,是代表承销团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合同证券公司,一般以竞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等文件,决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等。承销团成员确定后,主承销商应负责与其他承销商签订分销协议,明确承销团各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成员承销证券的数量和获得的报酬,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期限等。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取得承销业务资格。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因此,保荐人与主承销商通常是一家证券公司(联合保荐情形除外)。
在企业改制上市的工程中,保荐人充当总协调人的角色,其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拟订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3、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依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9、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选择保荐人应考虑的因素:
1、保荐人在行业中的地位。考察保荐人在行业中的地位,不仅要衡量其实收资本的多少,更要考察其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历史违规经营记录等;
2、保荐人的历史承销业绩。考察保荐人过去三年每年的承销家数、承销金额等在行业中的排名情况;
3、保荐人在发行人所属行业的项目经验。考察保荐人在发行人所属行业的项目承销情况,如果保荐人承销较多的同行业企业,说明其对本行业有较深的理解和承销;
4、保荐代表人的素质和沟通能力。考察参与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主办人等项目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从业经验以及与监管层的沟通能力。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项目小组人员是企业能否成功发行并上市的关键;
5、保荐人的后台支持系统。考察保荐人的项目内控流程、研究水平、发行配售能力等;
6、收费水平。

(二)会计师事务所
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发行人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2、负责发行人资本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3、负责发行人盈利预测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报告;
4、负责发行人内控制度鉴证,并出具内控制度鉴证报告;
5、负责核验发行人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
6、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7、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8、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发行人的要求出具专项复核报告和鉴证意见;
9、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在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验资、审计等业务的,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以上各种报告均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
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是否具有特许的证券从业资格;
2、过去三年的审计项目业绩,特别是其对发行人所属行业和所属地区的项目经验;
3、承担本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和项目经验;
4、行业地位和历史违规情况;
5、收费水平。

(三)律师事务所
根据有关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理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法律关系,对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和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2、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3、为发行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为发行人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5、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发行人规范、调整和完善;
6、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等。
选择律师事务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过去三年的证券法律服务业绩,特别是其对发行人所属行业和所属地区的项目经验;
2、承担本项目的律师专业水平和项目经验;
3、行业地位和历史违规情况;
4、收费水平。

(四)资产评估机构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接受其他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自2002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和发行前资产重组时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包括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
发行人在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等业务的,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发行人在申请股票发行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是否具有特许的证券从业资格;
2、过去三年的评估项目业绩,特别是其对发行人所属行业和所属地区的项目经验;
3、承担本项目的注册评估师专业水平和项目经验;
4、行业地位和历史违规情况;
5、收费水平。

第二部分 改制与设立操作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组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小组,聘请保荐人等中介机构
企业决定进行改制上市后,就要成立专门的改制上市工作小组,确定相关中介机构。首先选择总协调人——保荐机构,由保荐机构推荐并与企业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其它中介机构。这个工作团队需要合作几年的时间,因此,中介机构的实力、投入本项目的精力和相互之间配合协调的程度对企业改制、辅导、发行和上市至关重要。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小组和中介机构团队确定后,可以召开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确定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工作分工等,着手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中介机构协调会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阶段性总结、讨论和计划的协调会议,开会时间和内容一般由保荐机构和企业根据工作进度和面临的问题协商确定。

(二)尽职调查和改制方案制定
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进场后的首要工作内容,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为制定改制方案奠定基础。尽职调查要求企业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中介机构需要的材料,以便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管理层诚信度的调查;对企业所处行业的调查;对企业设立登记情况的调查;对企业结构方面的调查;对企业业务的调查;对企业经营状况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调查;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对企业资产状况的调查;对企业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的调查;对企业纳税、环保等方面的调查;其它中介机构需要了解情况的调查等。
尽职调查完成后,中介机构应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
1、拟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出资方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邀请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等。对国有企业改制而言,方案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和批复;
2、对拟出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
3、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拟订公司章程草案;
5、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7、取得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报告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而言);
8、取得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文件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而言);
9、对含国有股的发行人而言,申报前须取得国有股权转持社保基金的批复文件。

(三)发起人出资
企业设立验资帐户,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股款(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抵做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产生后就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产生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申请登记注册、进行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公司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企业改制的原则和主要模式
(一)企业改制的原则
企业改制是塑造未来上市公司法人框架和经营主体的过程,改制方案的周全性和合理性是企业能否顺利获准发行上市的基础。因此,公司设立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设立后的股份公司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等影响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此外,设立股份公司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目标;
2、创业板发行人要求主业突出;而对中小企业板发行人而言,关于主业突出和整体上市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更侧重于要求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中国证监会原则上要求整体上市;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在法律障碍;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衡机制,为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企业改制的主要模式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除外)。因此,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满足“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因此,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述要求的条件下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经审计后,按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即折合的总股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企业改制设立时的发起人问题
发起人也称为创办人,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东不是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资格
1、发起人最低个数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发起人,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出资,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
3、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外法人及其他独立的合法组织均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为法人)作为发起人;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发起人。村民委员会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股份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股份公司。
在国家对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没有特殊限制的前提下,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作为发起人。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时,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
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本企业的名义登记为公司的发起人用企业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认缴的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合伙企业
目前合伙企业开户问题已经解决,因此,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6、目前不允许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1)工会;
(2)职工持股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4)银行和证券公司。

(二)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和财产产权。
2、发起人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义务包括:
(1)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发起人持股流通限制
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自上市之日起,IPO前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发行前一年通过增资扩股新引进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发起人可以用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其中,实物资产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房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等;无形资产主要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

(二)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应注意的事项
(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2)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评估,并作价入股。
(3)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应注意的事项
(1)发起人可以以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公司,但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应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纷。
(2)发起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其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3)发起人以股权出资的缴付,应当以股权所在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标志。
(4)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及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是否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5)一般应是控股股权。

(四)发起人以债权出资应注意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权出资有效:
(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有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
(2)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一,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第二,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五)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的事项
(1)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3)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4)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六)发起人应确保出资到位
《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因此,发起人应确保出资到位:
(1)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对于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资产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并按章程规定办理资产转移和产权过户手续。
(2)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公司成立后,不得非法抽逃其出资或转走其出资,包括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

五、公司设立时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国有资产折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有资产折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2、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时,企业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3、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二)国有股权界定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界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权界定。股权界定分为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情况。
(1)改组设立时
第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预撤消,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第二,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国有法人单位(行政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成立时
第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第二,国有企业(行政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全资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依据国有股权的管理权限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资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3、取得关于企业设立时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的设置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省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是企业提交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该设置文件中要明确国有股的界定及设置,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股权性质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以出让或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采用出让方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受让方式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对原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转让;
(2)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可以转让其权利;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转让;
(4)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缴纳(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折价入股。包括公司的发起人将自己通过出让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和国家直接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以土地使用权折股出资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具有土地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且上述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限制折价入股的担保物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常见情形包括:向股东租赁和向土地管理部门租赁。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遵守国有土地租赁相关规定和程序。《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承租人通过向国家租赁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和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和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2、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租赁。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原则上是不能出租的。因此,出租者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人。
3、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土地时,应当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合同条款须包括:土地的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

(四)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注意:
1、企业改制前使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制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先通过征用程序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确实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

(五)公司设立时商标权的处理
商标权作为能带来超额收益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权,其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得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商标的处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改制设立时,原企业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权必须随同进入股份公司;
2、拟上市公司应当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情况。

(六)公司设立时的资产评估及注意事项
1、一般事项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因此,公司设立时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和股权等)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应注意以下事项:
(1)资产评估的合规性。企业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的规程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格式制作资产评估资料。
(2)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一般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有效期的,原资产评估报告无效,须重新进行评估。
(3)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企业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时,应当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4)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2、评估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损益的处理
发行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评估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损益的分配情况。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损益已分配给发起人的,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发行人应当说明上述损益分配是否会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并明确由此产生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的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
3、公司改制设立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经评估作价出资,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2)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的资产评估和帐务调整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必须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的,则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连续计算经营业绩,须在股份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七)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的要求,个人无偿获得的股份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公司制改造将有关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免费给员工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员工配股时,其实质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股权)无偿转让给员工。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股权)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份(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股票认购权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企业给高级管理人员派发股票认购权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的规定纳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个人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个人时,执行以下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改制设立时增值税和营业税缴纳
企业改制设立时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十一)企业改制重组时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十二)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减免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注意的事项
《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应当有二人以上的股东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外,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能增加新股东。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二人、净资产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或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能连续计算经营业绩,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变更时需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的纳税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财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字[2001]39号)、《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如下要求: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实收股本),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新《公司法》颁布以后,需根据新《公司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2)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以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在原公司作为股东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和收购方式与外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6)报商务部批准。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1)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2)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3)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发行完成后,应到商务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第三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审核重点

一、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依据
%E2%80%A2《公司法》
%E2%80%A2《证券法》
%E2%80%A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
%E2%80%A2法律适用意见
%E2%80%A2编报规则
%E2%80%A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
%E2%80%A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
%E2%80%A2审核备忘录
%E2%80%A2其他相关规定

二、发行条件
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颁布后,发行条件由《公司法》规范改为由《证券法》规范;发行条件由具体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具体条件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证券法》的规定
1、《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2%80%A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2%80%A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E2%80%A2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E2%80%A2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2%80%A2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E2%80%A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E2%80%A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万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E2%80%A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稿)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
1、主体资格
%E2%80%A2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解析】 严格限制募集设立,因为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相比,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有较大差异。从过去的实际情况看,非公司制企业募集设立存在严重的产权不清、业绩模拟和独立运行的基础差等问题。
%E2%80%A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解析】 为避免设立不满3年的股份公司存在的业绩模拟问题,要求股份公司设立满3年后再发行上市;为支持大型蓝筹企业上市,规定了例外条款;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与股份公司基本相同,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
%E2%80%A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解析】 新《公司法》采用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在公开发行前必须缴足,同时要求公司设立后必须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
%E2%80%A2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解析】 生产经营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
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的产业、高科技产业、朝阳产业、增长型产业将得到优先支持。以下产业(或业务)将受到限制:
(1)国家限制发展和要求淘汰的产业(详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受到宏观政策调控限制的产业;
(3)政策特别限制的业务,如国家风景名胜的门票经营权、报刊杂志采编业务等;
(4)不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低标准的有保密要求的业务(公司)。
%E2%80%A2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析】 为保证发行人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参照境外市场做法,要求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和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企业的情况较为复杂,本着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未对重大变化规定量化指标,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由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作出专业判断。
%E2%80%A2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解析】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实践中曾发现个别公司股权结构极为复杂,很难判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况;或者个别公司股东持股已被质押或存在纠纷也不披露。为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特提出明确要求。
2、独立性
%E2%80%A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2%80%A2发行人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E2%80%A2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2%80%A2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E2%80%A2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E2%80%A2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2%80%A2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解析】 独立性要求与改制模式密切相关,少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公司的独立性就会强些,进行重大剥离调整的,独立性往往较差(鼓励企业整体改制)。 此外,取消30%的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和禁止董事长双重任职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放松独立性要求,作为替代手段,中国证监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二是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
3、规范运行
%E2%80%A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2%80%A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E2%80%A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2%80%A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E2%80%A2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2%80%A2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E2%80%A2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解析】 要求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要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对较为常见的重大违法行为作出了补充规定;禁止仍然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公司发行上市。
4、财务与会计
%E2%80%A2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E2%80%A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2%80%A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2%80%A2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E2%80%A2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E2%80%A2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万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2%80%A2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E2%80%A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E2%80%A2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E2%80%A2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5)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E2%80%A2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2%80%A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解析】 取消净资产两倍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放松对融资额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运用资金的能力挂钩是为了抑制发行人的融资冲动。
%E2%80%A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2%80%A2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2%80%A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2%80%A2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解析】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不仅继续关注融资额,而且要求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做到进出留痕,方便监管。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公司设立、财务指标、业务、高管人员的稳定性及资格、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股东合规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要求。
%E2%80%A2设立方面: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E2%80%A2财务指标方面: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
%E2%80%A2业务方面: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E2%80%A2高管人员方面:最近两年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任职条件。
%E2%80%A2持续盈利能力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E2%80%A2独立性:股权清晰、资产完整,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
%E2%80%A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治理结构完善,三会、董事会秘书及专业委员会设立并履行职责、会计基础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违规担保。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E2%80%A2股东合规性: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年前,但处于持续状态。
%E2%80%A2募集资金方面:用于主营业务,有明确的用途,且简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三、中国证监会IPO审核若干问题
除法定发行条件外,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还要关注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股利分配政策、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等重点问题。

(一)董事、高管诚信问题
要求符合《公司法》21、147、148、149条,首发办法21、22、23条的规定。关注高管的竞业禁止,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等方面关注董事、高管的忠实、诚信义务。如国企管理人员新设公司收购原公司的情形、高管与拟上市公司共设公司的情形、高管持股公司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交易的情形,以及破产企业与高管关系的问题,需要重点关注。推荐企业发行审核时根据其过往情况,着眼于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
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如股东自愿转让,需由中介机构对转让双方是否知情、是否自愿、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股东的股东超过200人,也不行,但如属小股东且本身就是上市公司的除外。城商行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不行。委托、信托持股不行,清理也不能超过200人。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但要看具体情况。

(三)独立性问题
公司的独立性一直是关注的重点。要求创业板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对中小企业板发行人而言,主业突出,还是整体上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要求应整体上市;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资金占用,不仅是解决的问题,还要关注其他业务的现金流,关注其他业务对拟上市公司资金的渴求程度,从公司架构上判断未来是否发生。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仍经营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很相近的业务,并通过各种理由解析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该拟发行公司会被认为独立性存在问题,建议避免采取这种改制模式;
2、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的相关配套企业仍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且该类配套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主要业务均是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服务。该拟发行公司的独立性存在较大问题;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也被高度关注。商标、专利、土地、主要生产经营用的厂房等是否完整地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4、董事、高管应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不能投资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如界定为“共同控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E2%80%A2报告期内股权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排名靠前的股东未发生变更;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则认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2%80%A2如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界定为共同控制,关注何时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无第三方鉴证意见;
%E2%80%A2关注历史沿革中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相关会议决策中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E2%80%A2关注对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重大变化,主要依据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后的专业判断,如果总裁、财务总监变更,则中介机构出具无重大变化结论要慎重。
不允许拟发行上市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到3年时间就提出申报。拟发行上市公司如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必须运行满3年才能正式提出申报,因为各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必须是明确的意见而不是预计的结论。

(五)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重大违法,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处罚机关认定为不属于重大、且能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对行政处罚不服、正在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六)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对IPO前的增资和股权转让,重点关注行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是否是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经支付价款、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有代持;关注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新股东与发行人或原股东、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涉及工会或持股会的,要一一确认并核查;
定价方面,对于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说明原因,并且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涉及国资的,关注是否履行评估及报备,是否履行公开挂牌拍卖等程序,如程序违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关于股份锁定,发行前一年增资的股份锁三年,发行前一年从应当锁三年的股东处转让而来的股份锁三年;高管的直接、间接持股,均需符合公司法142条的锁定要求。

(七)环保问题
%E2%80%A2严格按照环保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E2%80%A2拟投资项目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要求。
%E2%80%A2同时也侧重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环保的核查结论。中介机构核查中要关注环保设施、环保支出与实际情况是否匹配情况
%E2%80%A2对于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酒、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重污染行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环保是否合法的证明文件。
%E2%80%A2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人和律师应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核查意见,并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
保荐人须到现场进行尽职调查,不可仅凭环保局的证明文件下结论。

(八)土地问题
%E2%80%A2生产经营用地一定要合法、合规;
%E2%80%A2募投项目中有新增用地,必须签署了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的出让价格;
%E2%80%A2拟发行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募投用地必须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保荐人及律师应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应将其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
房地产业务,要专项核查以下内容并发表意见: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2、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3、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4、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5、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已经落实,即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招股书中应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支付情况、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九)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
先A后H要点: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港交所提交申请材料;A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最低比例(10%或25%);H股的价格须不低于A股发行价,H股定价原则须披露;H股公司可独家发起,先A后H不能独家发起;信息披露按A股要求进行。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要点:按首发要求申报和审核;计算最低发行比例时合并H股公众股;信息披露从“孰严原则”;面值不是1元的也可发行;暂不考虑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转A股,可先转让香港主板后A 股。

(十)文化企业上市问题
共性问题:股份公司设立不满三年。独立性有缺陷,难以做到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的出版社不能进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改制,核心资产不能进入上市公司;存续部分生存能力差。经营区域性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发展空间。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
建议:支持文化企业整体重组;先规范改制,大量的文化企业豁免发行上市条件是不现实的;支持拟上市文化企业跨区域拓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支持已上市文化企业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十一)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
军工企业申请信息披露豁免,首先,必须报国防科工委同意;其次,保荐机构须判断豁免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如果豁免披露的内容过多,将被认定不适宜成为公众公司。

(十二)外资化架构问题
关注的对象是:本来是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内企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SPV,然后将境内企业股权转给SPV。真外资投资的,不受此审核要求影响。
审核态度:将外资架构恢复为境内直接控股,如果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高管、业务的调整,且外资化和落地过程符合外资、外汇管理规定,则不构成上市障碍。对于境内企业外资化后转让股权的部分,可以保留,仅要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复为境内直接控制。
外资化架构不变的企业上市,目前仍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来看存在的问题:
%E2%80%A2资金流动、股权安排、股东承诺等情况比较复杂,如公司治理、股权退出、对赌条款等情况难以核实;
%E2%80%A2避税港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等情况难以核查;
%E2%80%A2假外资现象突出(超过三分之一),对经济存在负面影响
根据1995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该规定尚未明确废止,目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后3年内办理股权转让如经过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原审批机关批准即可,并不属于违反规定。

(十三)分拆上市
%E2%80%A2境内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尚不可操作,关键取决于上市部的意见。
%E2%80%A2境外上市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取决于境外是否有相关规定,审核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的相关性。

(十四)实际控制人在服刑期间
虽然首发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认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应比高管更为严格,因此,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十五)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问题
由于我国的社保、公积金缴纳规定不尽完善,各地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使部分企业在为农民工、流动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方面存在困难。
%E2%80%A2对于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企业,需进行以下工作:
%E2%80%A2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
%E2%80%A2取得当地社保部门的相关文件;
%E2%80%A2实际控制人承诺:如需补缴,由其承担。

(十六)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
%E2%80%A2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手续。
%E2%80%A2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E2%80%A2收购国有资产价款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转让款项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支付手续。
%E2%80%A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个人时,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但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同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时,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计、清产核资、公开挂牌交易等程序。

(十七)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瑕疵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中存在未经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等瑕疵问题,不建议进行补充评估等方式,可通过以下方式弥补:
%E2%80%A2核查改制当时是否存在相关特殊规定或文件;
%E2%80%A2国资部门的事后确认文件,对于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十八)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
%E2%80%A2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如何进行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E2%80%A2在提交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时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文件,律师应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合法性出具意见(包括企业在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时产权转让、分红行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2%80%A2企业在改制时一般会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关于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批准文件,企业在提交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时应进一步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九)外资企业同业竞争问题
外资企业在大陆和海外都存在业务的,通过市场分割协议或海外停业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很难得到认可,主要是市场边界难以确定。

(二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
%E2%80%A2审核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E2%80%A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话,不要求撤回材料,但需要就变更的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
%E2%80%A2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无明确限定,要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确定,如工程类企业募集资金多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而传统的生产型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宜过大。

(二十一)税收政策
%E2%80%A2发行人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E2%80%A2发行人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省级税务部门应出具确认文件,发行人应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E2%80%A2近三年内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
在说到税收返还时,指出中国税收制度不规范,税法执行受政策影响大,企业纳税不合规情有可原,但无论如何,发行人不能将可能的风险转嫁给新的投资者。
对历史上的税收不规范,如某企业迟延交税,06年该完的税至08年才交,处理建议:
%E2%80%A2找当地政府政策支持,如该企业提交了县政府会议纪要,对该类企业可减免缓;
%E2%80%A2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不处罚;
%E2%80%A2律师、保荐人意见;4、股东承诺。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建议:
%E2%80%A2按当地政策计提;
%E2%80%A2股东承诺如计提不足,原股东补足。

(二十二)资产评估增值问题
%E2%80%A2对于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评估调账的,不构成障碍,但要求持续运行三年方能申请。
%E2%80%A2对于公司以评估增值的自有资产对自身进行增资的情况,属于出资不实,必须进行纠正。
%E2%80%A2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E2%80%A2对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未能进行评估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提倡评估复核,需要主管部门对改制出具意见。如改制时资产已摊销完毕,对目前财务状况无影响的话,不构成障碍。

(二十三)非典型同一控制人下合并、业务重组
%E2%80%A2通过资产、股权收购方式属于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重组,要将收购的资产、股权可作为独立核算主体,进行追溯调整,纳入合并申报报表。
%E2%80%A2通过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的方式属于非典型的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要做延伸审计,即将被承接业务、人员、销售渠道的原企业进行审计,并纳入备考合并利润表,以供参考。
%E2%80%A2另,如有同一控制,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为辅时,两种合并统一计算,按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相关指标计算运行时间。实质为放松管制。

(二十四)出资时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某公司上市过程中被举报设立时实物(固定资产和存货)出资用的是假发票,称系评估机构评估时要求提供,而股东取得资产时未有发票。涉及金额700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的90%;且申报期末固定资产、存货已经没有账面余额。会里意见是虽然目前来看金额不大,但性质是作假,要做特别提示且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十五)评估增值过大
某公司股东以生产线出资,原值7800万增值为3亿元,使得公司注册资本由750万变为3.5亿元。会里认为评估报告和后来复核的评估报告不能反映资产评估增值的合理依据,企业关于对该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增值说法,会里表示难以认同。

(二十六)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
会计估计变更,应未来适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追溯调整。如某企业2008年末账面股票投资由于股价下跌存在浮亏,即使200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股票价格已大幅上涨,但该企业2008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还应依据2008年末的市场价格确定。
某证券公司,2004年因擅自将委托方资金购买股票涉诉,1亿元委托资金产生损失8300万元,当年作了预计负债,导致当年亏损。2007年因满足上市条件需要,又根据07年的市场环境认定该处理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使得2004年盈利。属于典型的滥用会计差错。

(二十七)发行前相近业务剥离
业务相同,为包装业绩而剥离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纵然是不同业务,也不鼓励剥离,重点鼓励整体上市。

(二十八)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差异
无差异是不正常的,说明作假;有差异没有关系,披露即可。
差异大,大幅调增报告期利润的:
%E2%80%A2取得充足证据,说明该差异的真实性;
%E2%80%A2由于差异产生的补缴税款事项,需要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确认不对补缴税款进行处罚;
%E2%80%A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因补缴税款事项而遭到罚款,由其承担。
会里要求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公司当年度向税务部门实际报送的财务报表。目的是通过报表差异发现问题。
目前很多公司按照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后的申报报表,相应更改原始报表,导致原报与申报基本无差异,由此掩盖了重大审计调整事项。

(二十九)“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理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是从合并口径要求的。对于母公司报表的最近一期末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要做出合理说明、解释。同时对于母公司属于控股型公司的情况,要关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要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将来的利润分配能够得到满足。

(三十)股利分配政策
企业在发行前必须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
%E2%80%A2发行前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还是新老股东共享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
%E2%80%A2发行前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必须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并在发行前分配完毕,公司不应当对未经审计利润作出分配决议。
%E2%80%A2发行前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

(三十一)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
%E2%80%A2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
%E2%80%A2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名。
%E2%80%A2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E2%80%A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包括成本、价格、技术、研发、生产工艺、质量、服务、营销、管理、资源、人才、文化等因素)。

(三十二)其他
审核期间股权变动,撤回重报。小股东的股权变动也要撤,小股东中有工会持股,也不行。


第四部分 募集资金量测算

一、发行市盈率指标(反映估值水平的高低)
当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将股份向投资者发售时,公开发行的市盈率越高,则发行溢价越高,公司现有股东的投入产出比越高,公司价值就越能得到体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时发行市盈率的高低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E2%80%A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市场走势与整体估值水平。
%E2%80%A2公司所在行业的估值水平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E2%80%A2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与盈利预期。投资人对公司发展前景及盈利预期取决于公司过往经营业绩、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向、公司经营风格等。
%E2%80%A2公司改制方案、组织架构、运行规范程度、信息披露情况等。改制方案好、组织架构合理、运行规范程度高、信息披露充分的公司,投资人对其估值一般较高。
%E2%80%A2承销商之估值水平、询价与定价能力、销售能力、包销实力等。(1)在询价制度推出后,承销商的估值技术能力、市场推介与销售能力对发行价格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2)承销商的资本金实力也将对定价产生很大的影响,资本金较小者包销能力较小,倾向于压低股价,资本金较大者在与发行人进行价格谈判是较为宽松。

二、募集资金量测算
理论上,募集资金量=发行数量×发行市盈率。因此,在外部约束条件市盈率既定的情况下,募集资金量就取决于发行数量。可是,由于资本的稀缺性,目前实际操作中,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IPO时发行数量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因此,现有条件下,预期募集资金量=净利润×预期发行市盈率×25%。
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规定:“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公司募集资金数量取决于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因此,虽然中国证监会取消了原来证监发〔2003〕116号文关于募集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2倍的硬性规定,但对公司及其现有股东而言,并非募集资金数量越大越好。

改制上市工作时间表(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例,仅供参考)

时间 工作内容 相关责任方 备注
T+0 会计师出具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
T+7 与潜在投资者谈判,并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发行人、保荐人、律师
T+10 增资资金到位 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律师
T+11 验证注册资本,办理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 发行人、会计师
T+12 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
T+20 会计师出具设立股份公司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
T+20 召开董事会,审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召开股东会的议案 发行人、律师、保荐人
T+35 召开股东会,审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议案 发行人、律师、保荐人
T+35 签署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发行人、律师
T+35 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发行人
T+40 取得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发行人
T+40 会计师出具股份公司的《验资报告》 发行人、会计师 可能需要评估报告
T+50 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首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聘任公司高管人员,开始拟定公司治理基本制度 发行人、保荐人、律师
T+50 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股份公司设立登记 发行人
T+55 工商登记完毕,取得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
T+55 签署辅导协议、开始辅导 发行人、保荐人
T+60 制作辅导备案材料并向证监局报送 发行人、保荐人
T+60 各中介结构进场制作申报材料,公司取得相关批文 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律师
文件 1、中介机构制作文件(详见附件申请文件目录) 各中介机构
2、公司取得或出具下列文件: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合法的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征收机构出具的最近3年及1期纳的合法纳税证明
(4)发行人工商、土地、环保、社保等方面的守法证明
(5)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出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发行人
T+150 会计师出具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
T+155 制作并报送辅导验收材料,向证监局申请验收,在申报之前取得验收报告 发行人、保荐人
T+155 召开董事会审议上市事宜 发行人
T+165 申报材料初稿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
T+170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市事宜 发行人、律师
T+175 申报材料定稿 发行人、保荐人、律师、会计师
T+179 申报材料印刷制作完成 发行人、保荐人
T+180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IPO申请材料,进入审核程序 发行人、保荐人
注:在材料制作过程中,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系列公司治理基本制度。

 

发布人:苏延律师-投资融资部-陈  发布时间: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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