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关注中国

《论剽窃》(The Little Book Of Plagiarism)这本100余页的小册子,是中国人所熟悉的“老朋友”——集经济分析法学、“法律与文学”、法律实用主义三个领域大家身份于一身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同时,还是一位一直被朋友们怀疑是否会睡觉的多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的新作。经由沈明博士的玉成,其中文版已与中国读者见面。这本不足8万字的“Little Book”,其载有的思想已经远远超过了同时代的很多“大部头”巨著,尤为值得时下中国着意于“反学术不端”的读者传阅。
界定剽窃不容易
说到“剽窃”大家皆乎耳熟能详,但说到赋予剽窃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义,连学识渊博如波斯纳者也不得不承认“‘剽窃’其实是难于定义的”。不过,波氏显然是“知难而进”的主儿,他先是从哈佛大学学生卡薇娅•维斯瓦纳坦(Kaavya Viswanthan)的《奥珀尔•梅莎如何被吻、发狂并获得新生》(How Opal Mehta Got Kissed,Got Wild,and Got a Life)一书被控抄袭梅甘•麦卡弗帝(Megan McCafferty)多部类似的“红粉”(chick-lit)小说的剽窃事件说起,进而在否定剽窃在词典上最常见的定义——“文辞上的偷盗”(literary theft)的基础上,揭示了“偷”、“盗”、“借”等传统字眼对于人们认识剽窃所易生的误导。接下来,波氏还通过对复制、盗版、杜撰、自我剽窃、合理使用等几对与剽窃高度邻近的概念的剖析,提练出了“隐匿是剽窃的核心特征”以及认定剽窃的一个必要条件:复制行为——除了在误导读者的意义上具有欺骗性之外,还——造成了预期读者对他的“有害”(detrimental)信赖。最后,在例举、分析了诸多非典型的剽窃纷争(题材涉及著述、绘画、音乐等等)之后,波斯纳坦言:把“剽窃”这个词的含义限定在“非双方合意的欺诈性抄袭”或许更好。此处,我们注意到,波氏用了“或许更好”这么一个词组,可谓既显露出了剽窃这一日常颇为惯常的现象的界定之难,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人们对于剽窃这类现象比较复杂的心情。但无疑,波氏所给予剽窃的定义是当前最精练也最为得当的,大为有助于我们在对待剽窃这类事情上分清孰是孰非。
剽窃无处不相逢
虽然剽窃者的行为往往在于有意或无意之间,但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说都难脱侥幸心理的作祟之虞。相信,“侥幸心理”是诸多剽窃行为滋生的主要前因。当然,无意识的、在对待他人智识成果方面所缺乏的应有尊重,也是剽窃行为几近泛滥成灾的另一大因素。从《论剽窃》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波斯纳梳理的几乎无外乎全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涉嫌剽窃的个例,但其揭示的现象同样“光荣地”属于中国。
剽窃行为无处不在。近年来,我国频频暴出的学术腐败(学术不端)丑闻,依据现有的学术氛围和法治意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它只不过是诸多剽窃大案待揭的冰山一角。“十步之内必有剽窃”:从桌面上鱼目混珠的广告画册到墙壁上五彩纷呈的LED店招,从电梯里简单的“禁止吸烟”标识到楼道里提示火场逃生图标,从纯洁而富有朝气的校园到轻点鼠标就可以一览大千世界的网络……小到名片的创意、图书的封面、平板电脑的外观,大到汽车外形、展厅设计、景区规划,等等,剽窃之于今日的中国还陌生吗?
剽窃手段无奇不有。说到剽窃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无奇不有。既有精明如“剽窃思想”者,改头换面化为已用;也有懒惰如不去搜寻第一手资料,甚至在引述他人所搜集到的资料时,直接跃过前面付出了“艰辛”劳动或智慧的“引路人”而将自己视为资料的第一手援引者。当然,偶尔还会有剽窃范围纵贯古今、横穿中西,杂诸家精锐思想、智识言语于一身,令人叹为观止的“弥天大盗”,足以成为人们啧啧称奇,经久不衷的谈资。
剽窃托词千奇百怪。关于剽窃者受揭发、责难后的托词也是非常之丰富和“智慧”。如有的剽窃者气势咄咄地解释其创作的思想来自于日积月累的阅读沉淀,以致于“自以为”其灵感来自于自我首创;而有的剽窃者也会颇感无辜地宣称其作品中受剽窃指控的措词文段被自己摘抄已久,以致于太过相似于自己的风格而被“误认为”就源自己出。如此诸多托词,时日一久,也就见怪不怪了。
剽窃无罪胜有罪
剽窃本身往往并不触及侵权,当然也就无关乎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剽窃仅仅被视之为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而局阈于从道德领域给予不同程度的否定性评价。当然,有时严厉者也会针对剽窃者的不同身份分别施以如下几种惩处:公开谴责意见、开除学籍、解雇或辞退等等。而且,这些惩处措施在某些时候也能起到诸如令政客毁掉前程、令学者名誉扫地之功效,但从更广泛的范围观之,显然,这些惩处的举措无力于遏制剽窃行为的增多或者令剽窃者“浪子回头”。或许正因如此,在缺乏足够的惩罚机制之下,我们生活之中的剽窃现象才司空见惯,甚至造成了某些剽窃行为已经达到有恃无恐的境地。
剽窃行为很难形成诉因,或许这也是剽窃蓬生乃至屡禁不止原因中的另一个侧面。如前所述,剽窃既非侵权也非犯罪,当然,现实之中也不存在一种名为“剽窃”的法律过错,因此,通过诉讼行动制止剽窃或者施以惩罚显然难以普遍化。波斯纳就此指出两个例外:只有剽窃侵犯了版权或者违反了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合同之时,才能够形成诉讼的因由。可见,剽窃这种游离于欺诈、侵权、犯罪等行为之外的“道德病毒”,要想寻得更好的规制途径尚需各界给予更多的关注并付诸于持久的努力。波斯纳在《论剽窃》一书中也从技术的层面预言:“持续发展的数字化技术可能很快就会使他们(剽窃者)无所遁形。”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剽窃虽然不是一种罪,但它的危害绝对不容忽视:剽窃不仅是对学术本身或者职业素养的失敬,也是对他人劳动成果或智识成果的不敬。在一个知识创新的时代,剽窃的泛滥或者对剽窃者的纵容都必然是对这个时代所犯下的比“法律上的罪”尤甚的更高层面上的“道义上的罪”。波斯纳的研究也指出:“绝大部分作家、教师、新闻记者、学者以及甚至一部分公众都把剽窃视为首要的智识性的罪恶。”因此,期待更多的中国人能够读一读《论剽窃》这本可以随身携带的小册子,因为,剽窃关注着中国,中国也应关注起剽窃;更因为,关注剽窃、远离剽窃,将会让您所从事的事业更加值得尊敬。 

 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http://lawyer.ruc.edu.cn/html/lswyy/4539.html
 

发布人:苏延律师-行政管理部-葛  发布时间: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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